發行人的話
數位科技再次巨變 期待政府法規與政策引領再創新局!
變化快速年代,大部分人都在這個加速變化的行列,因為你我大概都已加入這些具備病毒感染力的內容或社群平台,這都在增強它們的力量,加速這變化

科技大變化,生活型態變很大 財富與價值變化更大

人們在看報章雜誌或管理學的書時,不時都會看到「這是一個變化快速年代」的講法,但今天我們感覺快速的變化,不僅是感覺,而是大部分人都在這個加速變化的行列。因為你我大概都已加入這些具備病毒感染力的內容或社群平台,這都在增強它們的力量,加速這變化。

自從 2007 iphone 這類智慧型手機推出後,在捷運、馬路上,在集會場所看到的風景,跟過往已迥然不同。Amazon 於 1994 成立後,這類電子商務改變了購物行為,創造了很多宅男宅女們,創造了新的就業機會,同時也帶來不少舊型態產業的失業。興起於 2008 的 Airbnb 與 2009 的 Uber 的共享經濟模式,短短幾年間帶來的社會衝擊也是前所未有,Airbnb 未擁有任何房間或飯店,但已經是全球最大的房間出租公司,沒擁有車輛的 Uber 是最大的出租車公司。我們也看到 Uber 在台灣引起計程車業者與政府的爭議與衝突,這是因事情已經發生,我們不得不因應,但當 Uber 這類車子的共享經濟繼續發展下去,想要擁有車子的人可能會變少,汽車製造商轉型成汽車租用服務公司,共乘機制更成熟時,社會就面臨公用停車場、大樓停車場或馬路過剩的現象,這時就如同目前台灣出生率下降導致面臨關校與教室過多議題一樣。

2017 剛發布的 Forbes 全球富豪榜,前 15 位之中,有 6 位都是從事軟體或是以軟體提供全球性服務,驚人的是這 6 位除了高居第一名的微軟創辦人 Bill Gates 外,其餘 5 位都是最近 20 年左右創業的人,由此可見世界改變之快,以及軟體與軟體所支撐出的產業之巨大價值與威力,我們再來看看如下表之一些公司市值變化,可以發現幾個現象:

  1. 這些以軟體提供服務的公司(例如google,Amazon,FB)或軟體本身(MS,SAP,Oracle)或因為軟體加值創造產品差異的公司(Apple),公司普遍年輕,成長快。
  2. 這些屬於新經濟的公司市值普遍大於那些悠久歷史的公司,且人均產值都極高,更重要的是這些公司共同強調的並非以往生產要素中的土地與原物料,而是強調人才、自由開放的環境、創新、商業模式與生態系、以及價值提供。

數位科技第三波的絕佳機會

數位科技的演化是一波波非連續性的往前推進,每新一波技術出來,一旦被市場接受後,幾乎都是以比前一波更快的速度取代現有產品,這可能是取代了自家產品再一次享受成功果實,也可能摧毀原本市場霸主,最近有名的案例就是在極短時間內Nokia 的 Feature Phone 被 Smart phone 取代,或還有多少人記得在 FB 之前的 Myspace 與 second life。

由最近幾個新科技的概念與應用的逐漸成熟,例如工業 4.0、物聯網、人工智慧、金融科技、AR/VR 等,我們可以感受到新的一波數位機會正在形成,只是這一波是有別於先前的兩波:

  1. 第一波是以 1990 年中期,現代 internet 興起後的 google,amazon,以及隨後的社群平台為主:這些基本上是以技術突破結合新的商業模式,立地拔起,改變舊商業模式與舊市場秩序。
  2. 第二波是在以 Apple 為首的 Smart phone 興起後,以平台基礎所開創的 App 經濟,這也是根植於技術與社群結合的經濟,例如 Airbnb,Uber,instagram,line,WeChat 等。

目前的第 3 波跟先前兩波截然不同,在新的一波不會是只以資訊科技的技術就能闖出一片天,這波新的機會是將資訊科技加諸於既有產業,除了增加既有產業競爭力外,更重要的是開創新商業模式。例如智慧製造或是工業 4.0 就是提升製造的進一步自動化與智慧化,甚至變成服務模式,又如最近政府奮力投入的 AI 人工智慧,也是希望經由在既有行業自動化基礎上的資料,利用作業與資料分析所得到的計算方法(Algorithm)創造機器學習機制而產生新價值,這對於台灣既有產業競爭力提升應該很有幫助,同時可創造新的人工智慧產業,也就是讓產業 AI 化,同時 AI 本身也產業化,此時 AI 產業中的公司因為有機會服務很多既有產業的公司,所以能量可以持續提升,這能量可以再次回饋到各行各業形成正向循環,各行各業也不用都各自養足所有專家,共通的部分可以放在 AI 產業,內部只要儲備少數菁英來管理外部的供應商與作內部最佳化調適。

這第三波因為是跨產業,且必然會有不少過去尚未經歷的事,所以需要政府扮演點火與促成跨領域、產業合作的關鍵角色,以及適時改變相關法規與組織以引領產業發展,例如已熟知的第三方支付、Uber、Fintech、虛擬貨幣,還有更多醞釀中我們還不知道但將衝擊我們生活的應用必然出現,例如以 blockchain 為平台的新應用,最近由 AOL(American Online)創辦人所寫的書「The Third Wave - An Entrepreneur’s Vision of the Future」對於數位科技未來的影響以及政府該扮演的角色有相當精闢的說法,例如「政府點燃第三波數位革命」、「傳產在哪,數位革命就在哪裡」、「政府是老闆、也是潛在客戶」、「企業與政府,至少須對使命感有交集」。

抓住未來機會,政府以政策、法規與組織建構健康環境

美國過去不只是砸錢投入計畫,同時也隨科技對社會環境的影響,不時推進法規與組織的更新,例如 2002 就有聯邦安全管理法(FISMA - Federal 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Act),並持續修訂,隨雲端發展後更於 2010 提出FEDRAMP(Federal Risk and Authorization Management Program);對於聯邦資訊系統的採購與使用也在 1996 年就有 Clinger - Cohen Act,最近又有FITARA(Feder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cquisition Reform Act)可以由右上方圖表看出來美國不只各行業經由合理的資訊預算投入以及配置適當人力來強化競爭力,政府亦如此。

既然數位科技發展至今已經是跨領域、跨產業整合,在國家的資訊建設也早就已經是跨部會,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各國也都以前瞻角度設計國家級的數位產業與國家資訊建設的組織,例如美國總統就邀請民間好手擔任白宮資訊長;對岸很早就說信息產業(也就是台灣的資訊產業)是產業中的產業,因為各工業要具競爭力,都需要數位科技的加持,所以設立了工業與信息部;韓國於 2014 設立「未來創造科學部 - Ministry of Science,ICT and Future Planning」,新加坡則有「通訊與資訊部 - 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 and Information」,英、日、澳與芬蘭等國,亦設置國家級或部會級資訊長。

兩個建議:創造改變,拚經濟

當各國都經由組織與政策、法規做未來布局,我們也應以前瞻與大魄力來做大建設,在此我們提出下列兩個非常根本且重要的建議,期盼政府能盡快落實:

1.修訂採購法

1)讓採購在精神面上除了防弊,也要兼顧興利。


2)讓採購法除了以人力工時計費外,更要納入能反映知識與創意的特質以引領知識經濟或數位經濟發展。

3)讓採購法是一部買賣雙方間在公平合理的相互要求下,促使雙方都更具進步性,歷史證明只要是被偏袒或保護的一方,自然形成鬆懈與進步緩慢的一方。

4)對於廠商違法與違約的處置應徹底分開,畢竟二者在精神面上完全不同,且要能兼顧比例原則。

2.成立行政院層級且是正式編制的資訊長機關

以利在政府政策構思初期就可因由此單位,推敲數位元素對各類國家級建設與數位相關產業發展之影響、法規推動、資源分配、相關組織與人力配套之前瞻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