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http://labweb.mol.gov.tw/
光從條文來看似乎已經很清楚,但是真的要下手實作時才會發現還是有些條文可以各自表述的模糊空間。如:休息日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的加班,是否要包含原本的本薪,即使是勞動部在短短幾天內有截然不同的解釋。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即使勞工在休息日不上班,雇主也應發放當日工資,並在新修訂《勞基法》第24條第2項中,增訂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標準。依勞動部過去函釋,休息日當天工資額是以8小時時薪計算,等於不含勞工在休息日工作至第9至12小時的本薪。因此,在內部討論的過程中,為了減少彼此認知的落差,以實例說明是最清楚的,如下表中以月薪36K為例,列出各種加班時數的加班費用計算結果。除了用來溝通之外,這樣的表格也可以用來驗證系統計算出來的結果(很適合搭配Behavior Driven Development一起服用,效果更佳),兼顧需求釐清與系統驗證。
但勞動部政務次長廖蕙芳表示,在新修訂的條文中,法條字義是「按平日工資額另再加給」,既然是「另再加給」就表示在給付加班費時,必須同時給付平日工資額,也就是在休息日加班的第9小時開始,雇主須連同本薪一起支付加班費為2又3分之2,補足原本休息日工資沒有涵蓋到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