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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例一休】牽拖Specification By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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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在105年12月通過一例一休,除了調整休假日與特休天數外,期望透過「工資成本以價制量」、「工時安排總量管制」方式,進一步落實週休二日之目標。法案通過後勞方資方似乎都不太買帳,但這不是今天要牽拖的重點,今天是以公司MIS和HR的角色來看如何將冷冰冰的法條透過Specification By Example轉換成可執行的系統。



以加班費為例,以下是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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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http://labweb.mol.gov.tw/

光從條文來看似乎已經很清楚,但是真的要下手實作時才會發現還是有些條文可以各自表述的模糊空間。如:休息日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的加班,是否要包含原本的本薪,即使是勞動部在短短幾天內有截然不同的解釋。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即使勞工在休息日不上班,雇主也應發放當日工資,並在新修訂《勞基法》第24條第2項中,增訂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標準。依勞動部過去函釋,休息日當天工資額是以8小時時薪計算,等於不含勞工在休息日工作至第9至12小時的本薪。
但勞動部政務次長廖蕙芳表示,在新修訂的條文中,法條字義是「按平日工資額另再加給」,既然是「另再加給」就表示在給付加班費時,必須同時給付平日工資額,也就是在休息日加班的第9小時開始,雇主須連同本薪一起支付加班費為2又3分之2,補足原本休息日工資沒有涵蓋到的部分。
因此,在內部討論的過程中,為了減少彼此認知的落差,以實例說明是最清楚的,如下表中以月薪36K為例,列出各種加班時數的加班費用計算結果。除了用來溝通之外,這樣的表格也可以用來驗證系統計算出來的結果(很適合搭配Behavior Driven Development一起服用,效果更佳),兼顧需求釐清系統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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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沒有一例一休的日子,假日加班不是給一天薪資就是給一天補休假。但在一例一休的制度下,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來加班是不等值的。不知是故意還是巧合,新制選在2016/12/23(五)正式實施,從當天起連續4天剛好遇到4種加班類別,剛好可以用來說明不同加班類別的差異。如下圖可以發現,12/25是例假日不可以加班,而12/24和12/26雖然可以要求員工加班,但是員工選在12/24或12/26來加班所領到的錢卻是差很大。(相信不少主管也是看到這張表之後才意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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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的說明可以知道,"舉例說明" 在需求釐清中不僅可以讓大家聚焦雙方討論的內容,從舉例的過程中也可以釐清邏輯,提早發現邏輯中是否有模稜兩可的地方,從舉例的結果也可以讓雙方知道系統最後會如何呈現,並做為開發人員驗證系統的依據,確保大家都是在 Do the right thing.

對Specification by Example有興趣的人,可以參考以下文章:
http://blog.xdite.net/posts/2012/10/01/specification-by-example
http://www.slideshare.net/dwhelan/specification-by-example-12983304http://www.slideshare.net/daven_es/spec-by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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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週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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