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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企劃】不可不知的「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的價值在提供電子商務的收款、付款相關問題的解決方案,所以,提昇買賣雙方的便利性、處理效率及排除資訊安全問題為重要的關鍵。現今趨勢也需思

考「跨境交易」、「O2O」、「行動支付」等,若能進行相關整合,則大大有利於未來的發展。

近幾年,新聞不時會播出「第三方支付」的相關消息及議題,原因在於「電子商務」的發展,為買賣雙方在傳統實體通路之外,打開了另一扇窗。

火紅的電子商務及兩岸貿易交流

根據資策會統計數據,2012年台灣電子商務產值已達新台幣6,600億元,較2011年成長達17.4%,預估至2015年,台灣的電子商務將創造超過新台幣1兆元的年產值。而大陸與台灣愈趨頻繁的貿易交流及陸客來台購物便利性,更讓「第三方支付」成為明日之星。

然而,由於電子商務中的買家與賣家之間,通常並非直接面對面進行交易,即買家付款、賣家交貨動作並非同時進行,雙方之間缺乏信任的基礎,所以,買家擔心付完款卻拿不到合意的商品,甚至被詐騙;而賣家,也擔心未收款先出貨,買家收到貨卻不付款,造成損失。最終結果是買賣雙方都不願意先冒險,網路購物無法成交。

此時,若透過「第三方支付」的代收代付機制,在買賣雙方交易過程中,扮演公開、可信任的資金「中間平台」角色。以此提高網路交易時,買賣雙方對交易過程的信賴度,進而增進網路交易的健全發展。

台灣第三方支付工具已有17.9%的商家已提供,尚未普及,仍有發展潛力,其中7%提供Pa y p a l ,4.3%為PChome所開發的支付連,銀聯卡和支付寶各為2.5%和2.3%。

微型網路商店之福音

國內金管會將「第三方支付」模式定義為「網路交易代收代付」,而因為與非銀行業者相較,銀行業因為屬於高度監理的行業,給民眾的信任感高,在2012年先核准玉山、中信、第一、永豐及郵局五家金融機構辦理,並開放可與平台業者合作信用卡收單,除現行由銀行直接與賣家簽訂信用卡特約店外,銀行可與第三方支付平台簽訂「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自律規範」為特約商店的模式。(採用此模式,則收單機構不需再簽訂個別「賣家」為特約商店),使規模較小型的商店或個人賣家,能藉此接受買家以信用卡支付網路交易之款項。

但對於想投入台灣「第三方支付」業務的非銀行業者,則發聲要求開放市場及承作業務;近日,金管會已提出第三方支付專法草案,第三方支付專法全名是「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註1),用意在提供業者承作第三方支付業務的法源依據。

「跨境交易」、 「 O2O」、 「 行動支付」未來趨勢

新法中,有開放三大項目包括,O2O(註2)線下實質交易、准許每筆上限3萬元的無實質交易匯款,及開放電子票證業者,如悠遊卡業者,可兼營第三方支付。另外,也有條件的開放陸資、外資業者來台。相關業者包括金融、電子商務及電信等各方業者都躍躍欲試、密切關注中,而美國Paypal、大陸支付寶是否來台,也備受關注。

結語

使用第三方支付服務的優點為方便、快速,提供交易擔保(確認收到賣家商品後,再請第三方支付業者付款),防堵詐騙及減少消費紛爭及個人資料外洩的風險。然而相對應的風險,因第三方支付業者可能保管巨額的貨款,成為駭客覬覦對象,而且若有不肖的第三方支付業者挪用貨款或惡意倒閉,將發生索償無門的窘境,另外也需防範有心人士,假交易之名行洗錢之實,成為洗錢防制的漏洞。「第三方支付」的價值在提供電子商務的收款、付款相關問題的解決方案,所以,提昇買賣雙方的便利性、處理效率及排除資訊安全問題為重要的關鍵。現今趨勢也需思考「跨境交易」、「O2O」、「行動支付」等,若能進行相關整合,則大大有利於未來的發展。

註1:「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行政院 6/9 已開始進行實質審查,希望在立法院 9 月開議前完成審查,拚2014 年底上路。而中國大陸,人民銀行已在2010 年制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作為第三方支付業務的依循標準。其中明確說明業務範圍,包含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而網絡支付又可涵蓋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已經預將行動支付納入,且可做貨幣匯兌,提供業者國際化的空間。

註2:O2O(Online To Offline)模式,又稱離線商務模式,是指線上營銷線上購買帶動線下經營和線下消費。O2O 通過促銷、打折、提供信息、服務預訂等方式,把線下商店的消息推送給網際網路用戶,從而將他們轉換為自己的線下客戶,此模式特別適合必須到店消費的商品和服務,比如餐飲、健身、電影和演出、美容美髮、攝影及百貨商店等。